滨海大道南、宏冠大厦西K5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装备制造园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22.15552°、北纬40.71534°,地块总面积为45943.29m2。调查地块现状东侧为滨海大道南、宏冠大厦西K3地块,南******有限公司的商业楼(废弃)和公寓为滨海大道。
******有限公司船厂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现场勘查表明,地块目前处于闲置待开发状态,地块内部所有设备均已拆除完毕,但还有部分建筑物未拆除。地块内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渗坑、水塘;无工业废水地下输送管线、储存池;无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输送管线;无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储存或堆放。地块内裸露土壤无明显颜色异常、油渍等污染或化学腐蚀痕迹,无恶臭、化学品、刺激性等异常气味。
根据《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装备制造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知,调查地块规划用途变更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部令第42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辽环发[2019]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选值要求。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石油烃(C10-C40)符合《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限制要求、石油类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
综上可见,调查地块环境质量满足地块后期开发功能需要,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启动详细采样调查工作和风险评估工作。